必看,造價小白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答疑專篇三

2月
01
2020


分類:家居
作者:朱萱靜


2018-12-24 由 造價小達人 發表于家居
1、清單計價模式招投標是否意味著其只能採用單價固定合同?
答: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的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的方式有:(一)固定價;(二)可調價;(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一種計價方法。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是簽定合同價的方式。
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某一項工作內容發生了改變(比如:工藝不變,原有的瓷磚檔次太低,改為另一種價格較貴的瓷磚;工藝有些改變,如保溫隔熱牆的保溫材料發生了變化等),在結算時如何調整?是否都視為變成了一項新的清單,需要重新申報單價給諮詢工程師審批?
答:按合同約定處理。
3、清單計價與施工圖預算如何協調?清單計價能取代預算嗎?
答:清單計價與施工圖預算是兩種不同的計價模式。《計價規範》1.0.3條規定的範圍應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除此之外,根據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時可以自行決定。
4、定額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費:如電梯安裝等,實行清單後,怎樣處理?
答:按《計價規範》第101頁表C.1.7列項報價,其工程內容包括本體安裝和電梯電氣安裝。
5、工程量清單要求與合同配套,明確合同的計價方式,才能做出投標決策。但現在業主的實際做法是在招標文件內只列合同範本,具體條款再在中標後由業主與中標人簽訂,這樣的話,投標人的風險明顯大於業主,而這種違反招標法的招標文件隨處可見,法律的完善與法制的完善是兩回事。
答:招標文件照搬合同範本是不完善的。應將合同範本中的專用條款具體化列入招標文件。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範本》也是要求把具體條款(即專用條款)列入招標文件。
6、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且招標要求包干價,乙方報價是否應補充,若沒補充,甲方是否會認為該漏項費用已計入其他項目。
答: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包乾的範圍來定。
(1)如果包干範圍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而言,出現漏項屬於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應由甲方負責並補充計入相應費用。
(2)如果包干範圍是指完成該項目,出現漏項乙方應及時提出,並與甲方協商計入相應費用。
7、招投標過程中,有時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問題留待結算中解決,現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那麼對量的準確性應如何規範。
答:工程量清單應由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計價規範》第三章工程量清單編制的規定編制,工程數量應按3.2.6條規定計算。
工程量計算有誤應按《計價規範》4.0.9條規定執行。
8、若選定中標單位後,發現工程量清單中遺漏某分項工程內容,該分項工程該如何計價?
答: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結合施工圖紙,按《計價規範》要求填報綜合單價,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情況下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若發現清單項目漏項,應按《計價規範》4.0.9條規定執行。
9、小於…或…以內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頁樓梯計算規則"不扣除寬度小於500mm的樓梯井";散水、坡道計算規則"不扣除單個面積0.3m2以內的孔洞所占面積"。
答:"小於……"或"……以內"包括其本身。
10、教材第11頁3.2.4條提出缺項補充時,要在項目編碼格中以"補"字示之。請問是"補+編碼"的形式,還是只寫一個"補"字?
答:《計價規範》3.2.4條明文規定,缺項可以補充,並要上報備案,項目編碼以"補"字稱,可理解為"補+編碼"的形式。如:廣東省的補充項目,為"粵+編碼"如補充的塑料門編碼為"粵020404009"。
11、規範中封皮(P8)有"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而在教材(P16)中沒有,請問此內容是否需要?
答:以《計價規範》第8頁工程量清單格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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