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的陷阱照過來

6月
12
2020


分類:汽車
作者:朱安春


2018-05-31 由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表于汽車
本想買輛物美價廉的二手車,沒想到花了大價錢卻買了輛事故車,某二手車公司利用買家信息不對稱的不利條件,隱瞞出售的二手車曾經數次發生事故的事實,企圖獲取更大的非法利潤,而他們也因此受到懲罰。
「當時銷售人員明確告訴我,車輛沒有發生過事故,而且查看二手車公司的網站廣告,網頁上承諾銷售的車輛系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車輛,所以才輕信了二手車公司。」劉某提及此次買車的經歷就氣憤不已,「在買車過程中,我曾多次詢問銷售人員車輛有無發生過事故,對方答覆說肯定沒有發生過事故,為了以防萬一,我還要求在合同中對車輛的事故情況進行明確約定,沒想到還是買了輛事故車」。
2016年,劉某通過朋友介紹和網上查詢,來到某二手車公司購買車輛。經過一番挑選,劉某看中了一輛奧迪A4L轎車,經過雙方協商、溝通,最終以233000元的價格購入。購車後不久,劉某駕車至外地出差,發現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過程中出現不穩的狀況,導致其對車輛的性能產生了懷疑,後通過自行查詢,發現車輛在原車主使用時曾經發生過多次事故。事後,劉某與二手車公司進行溝通,但二手車公司仍然堅持說該車輛從未發生過事故。雙方協商未果,劉某遂訴至法院。
經查,涉案奧迪A4L車輛註冊日期為2013年6月6日,第一次出售價格為283700元,在轉賣給劉某之前,該車曾經發生過四次事故,其中2013年12月的事故維修費為23869元,2014年7月的事故維修費為33700元。僅2014年7月的一次維修中就進行了左前、後門整形油漆,更換了元寶梁、左後羊角與軸承、左前羊角與軸承、左後三角臂、左後上控制臂、上控制臂(直、彎)、輪胎及鋼圈等近二十個零部件。
該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新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判令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舊機動車交易合同,劉某將奧迪A4L車輛返還二手車公司,二手車公司返還劉某購車款233000元,並賠償劉某699000元。
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二手車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始終未向劉某披露奧迪A4L曾經多次發生事故,在劉某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與其交涉時,仍試圖以種種理由矇混過關,足以證明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且欺詐的主觀惡意較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即是通過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故對於經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汽車屬於高速行駛的危險性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較為嚴重的事故,即使事後對車輛已經進行了維修,但由於零部件的更換以及未更換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擊影響,必然會對車輛的安全性造成影響,如果將發生過事故的車輛出售給對車輛情況不清楚的消費者,無異於將消費者置於危險的境地,社會危害性較大。
(主審法官:胡艷麗,新吳區法院審監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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